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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凌晨许,被告人马某窜至信阳市X路神话x房间,盗走黄××衣兜内的4400元钱后离开,公安人员后在工区路文源网吧将马某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退还赃款44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报案陈述,证人聂某、方××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悔罪,赃款已追回,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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