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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丁、刘某戊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丁(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3年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新郑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新郑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新郑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新郑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某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丁、被告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李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新郑某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预谋抢劫新郑某X村郑某的两件铜器。2011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刘某戊与郑某电话联系后,将郑某骗至新郑某万邓公路X路桥西侧,被告人李某丁指使王振豪、秦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郑某面包车内的两件铜器抢走。经鉴定,两件青铜器系仿西周某纹铜鼎一件、仿西周某纹铜簋一件,共计价值10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丁辩称,他们预谋的是抢夺,实施的是诈骗。并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刘某戊辩称他只是介绍购买,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戊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过程,被告人李某丁等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语言,被告人刘某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预谋抢劫新郑某X村郑某的两件铜器。2011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刘某戊与郑某电话联系后,将郑某骗至新郑某万邓公路X路桥西侧,被告人李某丁指使王振豪、秦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郑某面包车内的两件铜器抢走。经鉴定,两件青铜器系仿西周某纹铜鼎一件、仿西周某纹铜簋一件,共计价值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戊供述,2011年5月初的一天,他表弟李某丁带着一个人到他家,李某丁说想做大生意,瞅准对象干一票,他问李某丁到底啥意思,李某丁说抢东西,并问他新郑某文物没有,想干一票,让他给李某丁找对象,郑某以前是倒卖文物的,他就把李某丁领到和庄镇X村郑某家,郑某拿出一个“尊”,还说有一个佛像,后来李某丁花了1500元买了郑某一件瓷器和一件瓷佛像,又等了几天,郑某给他说有两件青铜器,他就联系李某丁,二人到郑某家看了看,一件是“鼎”一件是“簋”,李某丁还拍了照片。到晚上,李某丁给他打电话说想把这两件文物的活儿干一票,他说和郑某老熟,不得劲,李某丁说先给郑某一个电话号码,再弄一个手机号他们二人联系,再搞一个不在抢东西现场的理由,李某丁给他的新号码是(略)。28日下午,郑某说李某丁给其联系了,要买文物,接着李某丁用新号码给他联系说带人来了,他给李某丁说老冒险,李某丁说已经来了就干下去。到下午4点的时候,郑某给他打电话说,你找的啥人把东西抢走了,他给李某丁打电话,老号码关机了,他给李某丁打新号码,李某丁说不要怕,自己就没有下车,还说要对新号码保密,李某丁说他们来了五、六个人,他给李某丁说要东西卖后给他弄两个钱花花。

2、被告人李某丁供述,2011年5月初,他给表哥刘某戊联系,问刘某戊有没有文物,等了几天刘某戊回电话说来新郑某,有文物,他就来到新郑,他表哥刘某戊把他领到郑某家,郑某拿出一件“尊”,他把这件“尊”拍了照片就走了。过了几天刘某戊给他打电话说郑某有贵重文物,他和刘某戊一起来到郑某家,郑某拿出一件铜“鼎”和一件铜“簋”,他看了后拍了照片,用彩信给郑某的朋友发了过去找人鉴定,刘某戊说青铜器是真的,他还在郑某家花了1500元买了一件花瓶和一个瓷人,后来他回去后发现这两件瓷器是假的,很生气,他对王振豪说郑某卖给他的两件瓷器是假的,郑某手里还有两件青铜器咱把他做了,二人就商量几个办法,第某,把郑某约出来,就说郑某骗人倒卖文物,把东西抢了;第某用碰瓷的方法,等郑某下车把东西抢了,第某直接把郑某打翻,把东西抢了,他说新郑某边有他表哥配合把郑某约出来,当时他就给刘某戊打电话说,他安排人把郑某的两件文物抢了,刘某戊说尽量不要抢,我把郑某约出来,找个没有人的地方抢还可以,并说弄到东西给其分一分,后来他又给一个叫小五的人打电话说让其给他安排几个人,把骗他的人手里的两件文物“下了”,小五说只安排人,不参与,小五给他安排了一个叫秦某的人。27日,他和王振豪到郑某家,郑某没有在家,他就给郑某留了一张字条,内容是他的老板来了,没有见到任何东西,并给郑某留了一个手机号码。28日上午,他和王振豪见到秦某,秦某还带了两个人,他开了一辆车,还给秦某租借了一辆现代轿车,他们就一起来到新郑,到新郑某给刘某戊打电话说,已经带人了,来做郑某的活儿,让刘某戊把郑某约出来,刘某戊说弄东西可以,不要打人,别把事情弄大了,等了一会儿,刘某戊打过来电话说郑某让在村X路上交易,这时,郑某就在路边等着了,他给王振豪打电话说,这个人在路边等着,你们一摆手就会跟着走了,他开车在前面走了,大约等了10分钟后,王振豪开车撵上他,说东西到手了,到新郑某里口,他看了看两件文物,是用一个木箱子装着,将两件铜器放到他的车上,给了秦某三人4500元,到郑某后他还了车,把手机停了机后就和王振豪在郑某卖文物,找了好多家也没有卖掉,东西卖不掉王振豪要走,他就用两件文物在董××的担保公司抵押了10万元,给了王振豪20000元。后来刘某戊的老婆给他打电话说刘某戊出事了,他就把新手机号码也停了。

3、同案犯王振豪供述,2011年5月中旬,李某丁给他打电话说通过老表刘某戊买了两件瓷器被人骗了,让他到郑某见面,他到郑某和李某丁见面后,李某丁说卖家有两件青铜器,准备让其表哥刘某戊将卖家骗出来,再找几个人把两件青铜器抢了。五月二十几号,李某丁给他打电话并开车接着他,他们一共五个人开着两辆车一起到新郑,在离现场不远处李某丁给他们交待怎样抢卖家的古董,他和另外三个人在一个桥洞处等着卖家,李某丁在前面不远处等着和卖家联系,让李某丁的老表刘某戊把卖家骗过来,并告诉他们卖家的车牌号和车的颜色,过了一会儿卖家开着一辆土黄色的面包车过去,他们按照李某丁指使的给卖家打了一个手势,面包车停在他们面前,他们下车后由两个人堵住面包车两边的车门,车上有一男一女,男的下车把车门打开让他们看货,他们其中一个同伙抱着木盒子随即交给他,他接着木盒子就上了他们的车上,随后他们的人都跑到车上,司机加大油门就跑了,他们在车上看到木盒子里装着两件古董,一件是簋盆,一件是鼎,他们追上李某丁后走了约20公里停下来,他把两件古董交给了李某丁,李某丁给同伙了3000元钱。第某天在郑某李某丁给他了10000元钱。

4、同案犯秦某供述,2011年5月20日左右,一个叫小五的对他说,有个朋友叫李某丁在新郑某准了一个生意,让他带几个人去帮忙,他见到李某丁和一个叫豪哥的,他们商定5月28日到新郑,并相互留了联系电话。5月28日上午,豪哥和小波开着一辆现代车接着他和“三儿”,到新郑某李某丁在新郑某着他们,李某丁先处理了家务事,吃完饭后李某丁将其父亲送回家。李某丁说今天来新郑某是做一个活儿,有一个人手里有两件文物价值几十万,其安排表哥把卖文物的人骗出来,找个僻静地方把文物下了(抢的意思),他们开车穿过新郑某区在一条南北公路上,李某丁对着一辆面包车摆了一下手,在一个路口处,李某丁开车直走了,他们的的车向西拐弯了,这辆车就跟着他们穿过铁路涵洞,在立交桥下面停了下来,豪哥领着他们下车,看到面包车上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豪哥问东西呢,那个男伸手把车门打开,在后排车座上有一个箱子,豪哥打开箱子,他看到里面有两件文物,豪哥抱着箱子就走,这个男的拦着不让走,豪哥甩开那个男的往他们车上跑,他和“三儿”也跑到车上,小波发动车就向西跑了,跑了几公里后和李某丁回合,他们把文物给了李某丁,李某丁给他们了3000元钱,接着他们一起开车回到郑某。

5、被害人郑某陈述,2011年5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刘某戊领了一个姓李某丁人到他家,说是收购文物的,并用1500元购买他的一件花瓶和一个观音,姓李某丁还问他手里有文物没有,他告诉姓李某丁说朋友那里有。他就到郑某找到李××,李××那里有一件青铜鼎和一件青铜簋盆,他拿回来后就给刘某戊联系,刘某戊和那个姓李某丁看了这两件青铜器,并说等通知找人来购买。27日下午他不在家,等他回家后看到门口有一个纸条,上面写到;我是前几天购买瓷器的人,请与我联系,电话(略)。28日下午4点左右,他在家里接到刘某戊的电话,让他拿住文物在村X路上等,几个朋友要购买,还说把他的的电话号码已经给了买文物的朋友,接着(略)的电话让他在村X路上的,他就拿着两件青铜器开着一辆面包车和妻子一起到村X路上,看到一辆现代车没有车牌,车上的人让跟着走,从新孟公路向北,走到万邓公路上向西,过了一个铁路涵洞停了下来,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问他东西呢,他说在车上,有两个人拐着他的胳膊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找你好长时间了,把东西拿出来,还把他的车钥匙拔掉,一个人上车把他的两件文物拿出来就走,他把车钥匙夺过来,三人上车就跑,他在后面撵,没有撵上就报警了。

6、被害人牛某陈述,2011年5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她丈夫郑某接到刘某戊的电话说有人购买文物,让他们在村X路上等,她丈夫和她一起开着面包车带着两件文物,他们在村X路上看到一辆北京现代车,车上的“小李”招手让他们跟着车走,从新孟公路向北,走到万邓公路上向西,过了一个铁路涵洞停了下来,车上下来三个人问东西呢,有两个人把丈夫郑某从车上拉下来说,不许动,只要敢动就收拾你,把东西拿出来,还把他们车上的钥匙拔掉,一个人开开他们的车门把文物拿出来放到现代车上,郑某把车钥匙夺过去,这三个人就上车跑了,他们在后面也没有撵上,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

7、证人李××证实,2011年5月20日左右,他的朋友郑某和郑某到他家,在他家拿走两件青铜器,一件是铜鼎,一件是铜簋,说是拿到新郑某专家看看。

8、证人郑某证实,郑某李××处有两件青铜器,让他们找专家看看,他和郑某就把一件铜鼎和一件铜簋拿回来,过了几天郑某说找到行家了,就从他家把这两件文物拿走了。28日,郑某打电话说,这两件文物被人抢走了。

9、证人董××证实,李某丁用两件青铜器在他的担保公司抵押了10万元,青铜器一件是鼎,一件是簋盆。

10、书证,被告人李某丁给被害人郑某留的纸条以及电话号码。

11、公安信息网显示(略)手机号码,使用人是李某丁。

12、通话清单显示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与被害人郑某5月28日的通话记录。

13、河南省文物鉴定书证实,两件青铜器系仿西周某纹铜鼎一件、仿西周某纹铜簋一件,共计价值10000元。

14、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丁以及同案犯王振豪、秦某、张方元是抢他青铜器的人。

15、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新郑某公安局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丁于2003年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16、罪犯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丁于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

17、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戊于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8、罪犯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戊于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系完全某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丁指使同案犯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戊帮助他人犯罪,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二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刘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联系和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丁、刘某戊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丁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戊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丁的量刑建议较轻,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戊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以及刘某戊的辩护人提出量刑的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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