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等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检察机关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于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检察机关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3月31日,检察机关和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辜某、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元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辜某、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0月10日间,被告人许某、刘某丁、辜某合股在仙游县X村过山龙眼树下和顶花大埕等处开设赌场供他人用扑克牌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收取堂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许某分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刘某丁、辜某各分得人民币6万元。

2011年10月10日,仙游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吴丽烟等十一位参赌人员。

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许某、刘某丁、辜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同日,仙游县公安局决定没收被告人许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没收被告人刘某丁、辜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各6万元。

上述没收款项,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均已履行。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刘某丁、辜某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4.5万元、3.3万元、3万元;仙游县司法局表示可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许某还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丁还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于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管制一年。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仙公综[2012]X号关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许某、辜某、刘某丁的非法所得的决定、NO:(略)号收据及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说明、福建省莆田监狱释放证明、本院(2006)仙刑初字第X号、(2007)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罚金收据,证人郑某某、黄某某、苏某某、陈某某、蔡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吴某某、吴某某1、罗某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丁、辜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刘某丁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能投案自首,且已全某退赃,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故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人在法庭上关于三被告人均属自首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某忠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人民陪审员刘某丁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水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犯 开设 许某 赌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