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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31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丁在上蔡县X村的工地上指挥挖土时与被害人陈××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丁用圆珠笔将被害人陈××的头部划伤,用拳头将陈××的眼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丁于2011年9月26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丁与被害人陈××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不含以前支付的87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的谅解,被害人陈××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某丁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王××、王一×、田××、张××、李××、程××、白××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某丁,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陈××损伤程度鉴定的情况说明、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民事赔偿协议书,领款条,谅解书,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矛盾有一定过错;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陈某丁与被害人陈××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陈××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陈某丁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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