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汉江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信物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X号华信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X号华信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燕丰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汉南大厦附楼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江综合开发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及第三人海南大通房地产总公司、海南燕丰实业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汉江综合开发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海南燕丰实业公司执行所得的原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滨海公园南侧的40.78亩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汉江综合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2001年7月18日起,查封第三人海南燕丰实业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滨海公园南侧的40.78亩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拍卖等交易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芳红
审判员沈斌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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