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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女,25岁。

被告贾某,男,25岁。

原告姚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3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商定男到女家落户,2009年8月20日,由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开工,原告家庭随移民迁入到中牟县X村X排X号落户,被告随原告同迁落户。原、被告共同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免费技术培训班,该班刚开办,被告便瞒着原告返回淅川县老家,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返还继续学习,由于被告未学到过硬的技术,为了维持生计,原告父亲出资为被告购买了一辆价值20200元的时风柴油车,想让被告从事货物运输,被告却无能力驾驶此车,该车被闲置。2009年8月21日,双方生育一子姚××,在其子一岁左右,被告又瞒着原告及其父母,偷偷将儿子带回淅川老家,后经原告寻找,才知道是由被告所为。由于被告不思进取,外出打工又无能耐,经济十分拮据,致使原告及其儿子失去生活依靠,不得不靠原告父母维持生计。被告经常隐瞒外出打工的收入等,从未向原告及其家人说明,致使原告极为伤心。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姚××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房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还能过下去,不同意离婚。

被告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原系邻村村民,2007年5、6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3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称被告经常欺骗原告,双方因此经常生气。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还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某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孔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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