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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女。

被告孙某,男。

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2002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31日婚生女孙某锦出生,2008年8月22日婚生子孙某磊出生。婚后,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一起外出打工,因被告经常上网,原、被告二人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5月原、被告二人又生气吵架,原告就带着子女回到老家,从此被告再没有与原告联系,被告没有任何音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孙某锦及婚生子孙某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户口本一份。3.尉氏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4、起诉状撤诉申请书、口头裁定书一份。5、牛小心及齐二妮的自书证言各一份。6、询问笔录一份。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2002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31日婚生女孙某锦出生,2008年8月22日婚生子孙某磊出生。2010年,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2010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天,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被告离家出走已有两年多,至今没有任何音信。另查明婚生女孙某锦、婚生子孙某磊的户口属于农业家庭户口。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另外,被告已离家外出两年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孙某锦及孙某磊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对孩子以后的学习及健康成长较为有利,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每月合计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陆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孙某锦由原告陆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每年支付一次(2400元),自2012年12月21日开始支付,每年的元月1日支付当年的费用,至孙某锦十八周某止。

婚生子孙某磊由原告陆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每年支付一次(2400元),自2012年12月21日开始支付,每年的元月1日支付当年的费用,至孙某磊十八周某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伟

审判员李卫芹

审判员司凤英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何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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