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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4年3月至2006年4月任宜阳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柳泉站站长。2005年度,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x余元有线电视收视费据为己有,用于自己日常开支。案发前,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王X干、丁X福、陈X锥、王X波、许X芳、张X霞、张X会、武X恒、麦X子、李X献、王X斌、王X奎、王X玲证言、证明、企业法人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宜阳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柳泉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收视费不上缴的方法,将x余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将赃款退回,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汉宗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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