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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旦,男,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到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和许涛涛经预谋后窜至宜阳县X乡X村曹长青家,盗走现金90元以及手机、相机、烟等物品。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833元。赃款、赃物二人分肥。案发后,赃款许涛涛已退回,赃物由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曹长青陈述、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该亲属积极预交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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