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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下岗工人。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蓝田县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席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席x在长安区华美什字乘坐600路公交车,当车行至韦曲绿园什字附近时,席x趁车上乘客高xx不注意,用镊子从高xx身上偷走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2800元)、身份证等物品。后席x从韦曲步行街站下车,走到环城路与韦曲新华街什字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2800元现金及其它物品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席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起至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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