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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海南省水产对外贸易公司、海南省水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71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X号港澳(申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学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海南省水产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水产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海南省水产对外贸易公司和海南省水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200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裁定对被告海南省水产总公司所有的海洋大厦1-X层房屋及其内置设施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告海南省水产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X号机场东路口的"海洋大厦"1-X层全部房屋产权及房屋内部设备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沈斌

审判员胡曙光

人民陪审员邓瑞玉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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