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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沈志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权,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益阳市X区桃花仑办事处化工路居委会(龙洲北路X号301房)益房权证赫字第(略)号房屋1套,有共同债权8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益阳市X区桃花仑办事处化工路居委会(龙洲北路X号301房)益房权证赫字第(略)号房屋1套归被告徐某所有,原告罗某有协助转户的义务,被告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原告罗某房款30000元,;

三、共同存款80000元归原告罗某所有;

四、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清偿;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洲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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