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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杨某、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5-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高民终字第49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58岁,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教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汉族,41岁,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教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瑾,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36岁,人民教育出版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某,男,汉族,35岁,人民教育出版社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案外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以邵某某为被告,对邵某某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计算物理基础》一书的著作权权属提起确认之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04年4月14日受理了该案。为此,上诉人杨某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鉴于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上诉人杨某关于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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