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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滥伐林木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本市X村东南地李满军种植的146棵林木(经鉴定桐树67棵、杨树79棵、总立木蓄量为14.12立方米)采伐后出售给开办木材收购厂的高某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1年12月9日14时某在本市X村将被告人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抓获,被告人时某戊、时某己于2011年12月19日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滥发林木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高某、李**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时某戊、时某己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庄某庄某、时某丙、时某丁、时某戊、时某己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某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五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庄某系本案的组织策划者,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较大,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时某戊、时某己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4、五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五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某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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