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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姚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常对我实施语言侮辱及家庭暴力。双方自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且多次反复分居,我从2011年8月6日离家至今再没和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我个人衣物及两幅价值500元的山水画。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从事实上来说不成立;从婚姻法规定来看,原告所陈述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况。原告所说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离婚对双方伤害很大,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能回来好好过日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7日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发生争执,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7月21日原、被告在西安的出租屋内再次发生吵闹,在吵闹过程中被告推倒原告致其受伤,原告于2011年8月6日离家再未和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未满一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因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矛盾,致使原、被告发生吵架,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表示会改正错误好好过日子,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互相关心,与家庭其他成员和睦相处,使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凤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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