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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原告随被告生活,2010年1月11日在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初婚,被告则再婚(2008年被告前夫尹某在广东务工时不幸车祸身亡),原告落户被告处,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遂于2012年2月7日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起诉后,双方要求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由被告刘××给付原告曾××经济扶助费12,000元,此款定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理智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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