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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一个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5月,鲁山县X村民王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平顶山市X区顺达煤矿。1998年7月,该矿挂靠平顶山市科迈煤业有限公司。1999年3月,本市X村民华某(已判刑)开始参与该矿的生产经营,并于2000年春节后开始主持该矿的生产经营,同年7月初,华某该矿转包给本市X村民郭XX。7月27日,王某以该矿股东身份带人接管了顺达煤矿,华某闻讯后,欲夺回该矿的生产经营权,遂于7月30日,先后纠集了王某、华某、海某、苗某X、张某X、(五人均已判刑)、陈某丁等人预谋将矿上人员赶走,晚十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丁伙同张某X、华某、王某、华某、海某、苗某X统一着装,持猎枪、炸某、刀等来到本市X村旁顺达煤矿院内,先向院内投掷炸某轰击,随后,七人冲进院内,华某、海某(两人已判刑)等人分别用猎枪、火药枪对矿上工作人员射击,王某(已判刑)、华某(已判刑)、苗某X(已判刑)、张某X(已判刑)、陈某丁等人持刀乱砍,致顺达煤矿工作人员付某、吴某、唐某、付某、马某、耿某、赵某、王某、付某、席某十人受伤,付某伤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唐某、付某损伤程度均为重伤,马某、耿某、赵某、王某、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案发现场及尸检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书等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鲁山县X村民王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平顶山市X区顺达煤矿。1998年7月,该矿挂靠平顶山市科迈煤业有限公司。1999年3月,本市X村民华某(已判刑)开始参与该矿的生产经营,并于2000年春节后开始主持该矿的生产经营,同年7月初,华某该矿转包给本市X村民郭XX。7月27日,王某以该矿股东身份带人接管了顺达煤矿,华某闻讯后,欲夺回该矿的生产经营权,遂于7月30日,先后纠集了王某、华某、海某、苗某X、张某X、(五人均已判刑)、陈某丁等人预谋将矿上人员赶走,晚十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丁伙同张某X、华某、王某、华某、海某、苗某X统一着装,持猎枪、炸某、刀等来到本市X村旁顺达煤矿院内,先向院内投掷炸某轰击,随后,七人冲进院内,华某、海某(两人已判刑)等人分别用猎枪、火药枪对矿上工作人员射击,王某(已判刑)、华某(已判刑)、苗某X(已判刑)、张某X(已判刑)、陈某丁等人持刀乱砍,致顺达煤矿工作人员付某、吴某、唐某、付某、马某、耿某、赵某、王某、付某、席某十人受伤,付某伤重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唐某、付某损伤程度均为重伤,马某、耿某、赵某、王某、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席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丁供述:大概是2000年天热的时候有天上午,(具体哪天我现在记不清了),张某X到我在焦店村老钢厂院内我的住处,张某X对我说让我去西斜钢厂去干活,张某X说完后就走了。当天下午天快黑时张某X他爹就来我的住处用摩托车带着我去钢厂,到钢厂后钢厂的人说老板换人了,他们不让我在那干活,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张某X又到我的住处找我,张某X说我认识一个人,等会让他过来你见见面,到时让这个人给钢厂打个招呼你再去上班。张某X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个男的,这个男的还开了一辆车,当时车上还坐一个男的,这个男的看见我老婆当时肚子怀着孕比较大,就给我老婆掏了二百元钱,然后开面包车那个男的就说让我去他哪喝酒去,到车上后克昌对我说:”你去把你的火药枪拿来让伙计看看”,我就到屋里去把火药枪拿了出来,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块坐车去了他家(我只知道这个人姓华,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到他家后我看见还有一个人在哪,到之后姓华某那个人就出去买了啤酒,还有烧鸡等菜回来,姓华某买菜回来后又打电话叫来了一个人,姓华某对我说:“你家的事我听克昌说了,你放心吧,这个事我肯定给你帮忙,到时找几个人去把他家给抄了,这不是吹牛屁的。”我说:“那事是和我婶家发生的矛盾,你把房前的路给要过来就行了,不要把事闹的太大。”过了一会姓华某出去买点东西.过了一会我看见姓华某提着衣服和刀进来,然后姓华某让我们几个都把衣服给换了,我也穿了一件衣服在身上(衣服是工作服),换好衣服后我们就开始吃饭,吃饭时姓华某说生意被人要走了,咱再给它要回来,等您哥发财我不会忘你们的。吃完饭后他们其他人就开始分家伙,姓华某腰里插把刀,怀中还装着炸某,张某X提把刀,还有一个人提把猎枪,其他人也都拿的有刀,我当时手中提着我自己的火药枪,我们六个人就步行往山上走,当时在山下面时姓华某说给一个好朋友打个电话让他也来,人来没有我也不太清楚,到山上后我们又下山,后来在一个矿院外停下来,停下来后姓华某就开始分工,姓华某让我和克昌守在矿院后围墙的缺口处,剩下的人就到矿院内去了,过了一会我听到有爆炸某,我听到爆炸某后就想跑,克昌不让我跑,我想着来了也不能不出点力,想着回去还要领点功,我就举着火药枪朝天放了一枪。枪放后我就和克昌一块躲到玉米地去了(玉米地离墙有两米多),大约停了有十分钟左右姓华某和一个男的从里面出来(这个男的就是下午到过我家那个人),姓华某让我和克昌两个等一会,他说一会有车来送我们,我们就顺着玉米地出去到了一个小路边。过了一会来了一辆车把我们四个人拉走了,车把我拉到老焦店的路口处,我下车后就回家了,我回家后就睡觉了。

2、证人华某证言:2000年7月30日11点多我到妹夫苗某X家,并打电话叫来兄弟华某、王某、张某X,12点多我和张某X坐面的到杨西张某科家接住海某,拿了把双管猎枪、炸某等物品,下午2点多回到苗某X家,晚上在妹夫家吃的饭,吃饭时海某提出为了怕别人认出,买点工作服穿,我给王某、苗某X500元钱,让他们去劳动路买了工作服,四五点他们买回了7件工作服,7个带檐帽,7双军用鞋,5把西瓜刀,晚上六七点时,海某用自制的炸某做了七个爆炸某置,天黑时我带了两套衣服先从我妹夫家出来,在矿西北河里见到了于三根,我们俩人在河里换上衣服,等有一个小时,海某、国某、中聚、保某、克昌一块过来,他们都已换上工作服了,来时海某带来了两把猎枪给我一把单管猎枪,他们几个拿西瓜刀、炸某包有国某、保某、克昌、海某、三根他们拿着,商量着海某、国某、中聚、克昌四人从东边,我、保某、三根我们三人在西边,先用炸某炸某内再进院,进院后听到对方也放枪了,我们就用枪打,用刀砍,具体咋打由于人多较乱也看不清,打了有两三分钟,我们就从矿东小门出来了,具体打伤谁了也不知道,出门后,苗某X先走了,我们六人先往北走到钢厂北边往西走,到六矿拦了一辆面的,到五矿口东边焦店村北口于三根下车回家了,枪也带走了,我们五人坐面的走焦店村X路保某、克昌二人下车,他们俩把工作服扔车上,我、国某、海某三人坐面的一直到杨西张某科家下车,海某把衣服、刀用鱼皮袋收起来方在张某科门楼低下,两把枪由张某科用袋装后收起来了,张某科还问恁大时候。我说先步行后坐的车,说完话海某回家了,我和国某住在拜金太、科子(张某科)开的饭店了。

海某从家带的雷管和爆炸某置,我当时不在场,我提前去找郭江伍了,7月30日下午五点左右我给郭江伍打手机问他准备咋弄,他说等矿上的煤卖完了在弄(到矿上把他们撵走),我说不用了,他们都过来了,你那把枪呢,他说枪在别人那放着,过两天拿过来,我问他摸准没,他说他们的人都在。打完电话,我去找郭江伍,在他的钢厂北面小河边上见着郭江伍,我说到矿上用炸某崩,吓吓他们,郭说你们可别怕,他们掂的有枪,一怕别让他们把你们打了,我说中,然后我就在那等他们。事前我给他们说弄好了,见一吨煤给每人一块钱,郭江伍说弄完后在给我点钱,上次我说的余山根不是他,不是余山根带枪,他在余山根家住过,他在我的钢厂里干活,王某,张某X认识他们,余山根知道他。我和郭殿成也商量过去矿上的事,他说王某领的人都有枪,你带人去把人赶走,带枪朝天上放几枪把他们赶走,另外别伤着自己人,让郭江伍在外看着人。事后我在龙科家和拜金太家住了有十几天就走了,后来郭殿成通知我让我去他家楼下说不让我露头,说矿上打死人了,我在网上通缉了,我听说后害怕就跑了,他让郭江伍给我一万元作为费用,我就外跑了。

3、证人海某证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中午12点多,我在俺家南边玩时,俺庄张某科弟弟的孩子见我说:俺伯找你呢,在家等着你呢,我就步行到张某科家,到他家我看见华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孩在张某科家看电视,华某问我有事吗,我说没事,他说没事跟我一起出去玩去,说打架,我不想去,张某科让我回家瞅瞅,我就回家了,回到家,华某往我家给我打电话,我就去张某科家,到他家见华某和那个孩已在车里等着,我就和他俩坐车走了,我们坐车到姚孟电厂、西斜道口,后沿着西斜东边那条去六矿的路往北走,走了没多远车就往右了,我也不知道那是啥庄,车一直开到一家门口停下,我们仨下车后车走了,进那个家后我看见屋里坐着四个男的,华某指着一个男的说:这是妹夫家,又指着另一个说:这是俺兄弟,那两个他没说是谁,然后我们就开始喝啤酒,吃烧鸡、烧饼,一直玩到晚上八点多,在吃饭当中华某说:人家现在在矿上有一二十人,胳膊上系的白毛巾和咱争矿呢,可能带的有家伙,咱上去用炸某包先崩,吓吓他们,他们也不知道我们有多少人,我说:咱弄了就走,吓吓他们,华某说,准备走,我说:人哩,华某说:就咱七个,把衣服换换,打架哩,天黑怕认错人,俺七个正好一人一套,一人一双军用鞋一顶帽子。换好衣服以后,华某和他妹夫一起到东边那间套间里,一会华某拿出来两把猎枪,五把西瓜刀,他妹夫拿出四五包炸某包,我从华某手里拿把猎枪,他兄弟和他妹夫一人拿把刀,一包炸某包,另三个孩当中有个孩腰里别着一只自制的双管火药枪,他没掂刀,另外有个孩手里掂了两把刀,一包炸某,华某拿的是另外一只短的猎枪,然后我们从他妹夫家出来向北往华某的那个矿上去了。俺走到钢厂西头那个角华某对俺几个说:咱现在分开,一起往里面扔炸某,然后再回到东边小门那,然后他让我跟着他兄弟到东门,拿火药枪的那个人跟着他妹夫到南边那,他领两个人在北边,他们进院后见门就跺,见窗户就砍,在矿院北面那排房子从东往西数第三或第四间房子里,体态较胖的那个孩拎刀进去我听见屋里有人喊叫,估计砍住人了,刚进院时就是从这几件屋子里跑出两个人,华某他们就把那人赶回去,当时我听见两三声枪响,后来我看见从这两间又跑出来一个浑身是血的人往西跑了,腰里别枪的那个孩从南边扔完炸某包到东边门那时说:在那边开了一枪,把后面的蝌蚪戳崩掉了,枪不会响了。过了十几分钟华某他们又拐回来,我说走吧,那个胖孩说再回去弄几下,然后他就跺开屋子砍住了一个人,我当时拎着枪在门口站着,然后俺就又从矿东门出来,华某的妹夫往南走了,俺六个向北走了……。

4、证人华某证言:2000年7月30日上午我在市区华某商场买东西时,张某X、王某给我打传呼说:你回来,找你有事,我就打的顺建设路往西回家,走到建西焦店政府附近时,他俩又给我打传呼让我在政府附近等他们,过一会张某X、王某和俺妹夫苗某X过来了,他们说:王某带着黑社会的人到矿上去了,咱去买衣服晚上到矿上把他们吓跑,然后我们四个拦了一辆面的就到市区劳动力市场买衣服,买了五套衣服、五顶帽子、五双军用鞋,四把西瓜刀,买完东西俺四个就坐面的直接去苗某X家,当时是下午两点多,一会华某也到了,国某说我去接个人就走了。到下午三点多华某和一个人回来了,张某X说:王某带的人多,就咱六个怕撵不走,我再联系几个,说完就出去了,一会他带着那个穿的可破的男的回来了,也不知道是王某还是张某X说:衣服还少两套,再去买去,然后他们两个就又买衣服去了,到天黑时他们回来了,我们七个在苗某X家吃的饭,吃饭过程中我们说:吃饭后到天黑的时候掂着衣服分开走,到余沟公墓那碰头,换上衣服把他们撵走。到晚上九点多俺几个掂着衣服和刀分开出门,我是和那个叫雷的一起,他掂的有猎枪,俺到那碰头后,把衣服都换上,华某说:你们谁拿啥自己拿,当时地上放的有刀、炸某包,我说我拿两包炸某,华某拿了一把五连发枪,海某拿一把双管猎枪,那个穿的可破的人拿了一把火药枪,然后我们就往顺达矿去了。俺几个到矿院北墙后,华某说:咱分三路,先用炸某吓吓他们,然后从东门进去,他说:保某、苗某X跟我在北面,克昌您俩(指穿可破那个人)到南面,我和雷在东面,说完我们就分开,一会矿院里就响起炸某包的声音,响完他们都从东面往里进,我和苗某X在东门没进去,我听见有跺门声和枪响,停了有三四分钟他们五个就从院里出来,然后我们就按原路X村公墓那拿着衣服往西走了。听雷说他往屋里开了一枪打住人了。

5、证人苗某X证言:2000年7月30日上午9点左右,华某往我家打了个电话,让我在家等着。过一会华某到我家说到市里去,我就和华某步行到西斜路口,王某、张某X在西斜路口等着我们俩,我们四人坐车到市X路市场买了五套工作服,然后又坐车回我家了,我们到家是下午1点多,到家没多久华某到我家没待多久就带着保某、克昌走了。到四点多国某带着克昌、保某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到我家,其中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每人手里拿一个一米多长的白布带,当时我不知道里边是什么,后来知道是枪,到家后,他们在屋里看电视,我和国某到五矿买吃的去了,等我和国某回来不见克昌了,过了有二十分钟克昌回来了,带了两套工作服、两把西瓜刀。天快黑的时候我们开始吃饭,吃完饭国某对我说:我以前开矿时弄了一点炸某,在矿北边地边埋呢,你去把他取回来。我就按他说的找到地方,把上面的石头扒开取回炸某,炸某是矿上用的成管的,共一包,还有六七个雷管,一根三四寸长的导火线,我把这些东西拿回来后,克昌和保某把炸某分开后又捆成七捆,我们换上买来的衣服,戴上帽子,国某领走国某、克昌和另外两个人到山上公墓等着,我和保某在后面跟着。保某拎着炸某,到公墓后国某让我和保某跟着他,其他人分成一波到顺达矿南边。在公墓我们把带的家伙分了分,我们每人一捆炸某,我、保某、克昌、国某每人一把刀,国某和另外不认识的两个人各拿一把猎枪。分完东西我和保某跟着国某到矿北的玉米地里蹲着,听听矿内动静,蹲了有二三分钟东边响起炸某爆炸某声音,在院内平房睡的人站了起来,保某把他拿的炸某点着扔进矿院,炸某响了,平房上睡的人吓的从平房蹦下。我害怕炸某自己,我手里的炸某没有点就扔进矿院内。然后我喊保某,没人应声,我就顺着玉米地向东走,走到矿院东门站住。从东门往里看,他们几个人都在院内,我看到他们在跺门,把西边的一个门跺开了,进去一个人,大约一分钟进屋的人从屋里出来,他们在院内跺跺这个门,跺跺那个门找人。过了有五六分钟他们从院内出来,我们在矿北边的小路上我把衣服脱下和刀一起给了他们,然后我就回家了。

6、证人张某X证言:1999年的时候,大概三四月份华某从国某回来(听说),想弄个钢厂炼钢,他给王某民、王某建说了,我听王某民说了之后,觉得华某也很难,帮着华某赊账买废铁(炼铁用的)。从禹县那赊的大概不到一万元钱的帐,后来华某的钢厂不干了,我给华某要钱,华某说没有钱,一直没有给,我那个时候找华某几次,华某给我说他和顺达煤矿的王某有矛盾,以前打过架,他准备把顺达煤矿(于沟村)的王某赶走,把顺达煤矿的煤卖了还我钱,我当时很愿意,接下来就发生了那事。

200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约我到苗某X家,五点多我和陈某一起到苗某X家,当时王某、海某、苗某X、华某、华某都在,我们在一起喝点啤酒,华某提出去顺达矿吓吓他们,把他们吓走,当时华某准备了两杆枪,一把五连发散弹枪,一把双管猎枪,五把刀,九管炸某(可以用烟点的双管炸某)自制的,我们喝完酒,等到天黑,我们七人就去顺达矿了,华某拿着五连发散弹枪,海某拿着双管猎枪,我们五人各自拿一把西瓜片刀,炸某我分了一个,陈某还拿有自制火药枪,他的枪坏了就没有用,都拿的有具体谁拿多少记不清了,在出发前我们在苗某X家换了统一的衣服、鞋、帽子。

我们开始商量在矿院外往里边扔炸某,我们从山上下来,在顺达矿北边玉米地里分工,我和陈某去南边,华某、王某、华某在北边,海某和苗某X在东边,往矿院扔炸某,我听见北边扔了四个,东边扔了一个,炸某一响我就往东跑,碰见海某和苗某X正北跑,我们在矿东边小门附近碰见华某,华某用枪对着海某的头,海某用枪指着华某的肚子,听华某说,都不能跑,都去矿院里边,华某在前面走,我们跟着,当时矿院平房上有人,扔了炸某后平房的人都下来进屋了,华某拿着枪从窗户往里开了两枪(也记不清几枪了),子弹好像卡壳了,华某把我的刀拿走了,海某拿的猎枪也开了一枪,我看见矿上的人从屋里出来,苗某X拿着刀进屋砍人,有人出来了,海某好像朝出来的人(大概两三个)开了一枪,华某拿着刀在院里骂,让他们走。我在墙角蹲着(矿东边小门)和陈某,也没上前砍人、打人,他们(华某等五个人)具体怎么砍人的、开枪的我记不清了,我们做完事情顺着山往于沟去,跑着去的,我把炸某在跑的途中扔了。到于沟后有个面包车在那等着,司机我不认识,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华某的对象好像是什么王某的,我们坐着车去焦店,到焦店后我和陈某、王某下车回家,他们就不知道去哪儿了,苗某X好像没有上车,顺达矿离他家近,他直接回家了。第二天我在海某他家(记不清那个地方了)见了华某,华某说过几天给我钱,之后我也没见过他,后来听说他被逮起来了,海某、苗某原、王某、华某先后也被逮起来了。华某有一个五连发散弹枪,双管猎枪不知道是谁的,是华某弄来的,炸某是苗某原找的,刀可能是买的。炸某达矿、开枪打人、砍人这都是华某牵的头。这几年我在郑州开饭店开了三年多,06年回平顶山一直在家,经常跑,怕警察抓着,每天提心掉胆。陈某2005年左右出车祸死了。陈某,男,1974年生,汉族,宝丰县X村人,他父亲叫陈某X。我很后悔,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2009年4月23日在市第一看守所的供述:当天和我一起去的不是陈某,而是陈某,我说是陈某是想着陈某家里急,又因伤害被鲁山法院判了六年还没有回来,加上还有点远房亲戚,不想再让他进去喝了,陈某是我老表,我知道他出车祸死了,想着说成陈某就不用找陈某的事了,后来想着不对,在3月X号我就写了一封检举材料交给了管号民警杨干事,想着案子终究会水落石出的,再加上平时学习法律和管号民警的教育,我就把实情说了出来,争取宽大处理,陈某,男,35岁左右,家是鲁山县X村,身高1.70米左右,身材中等,听别人说,好像是在西华某狱关着的。

除了陈某这个名字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实际上与我去的是陈某,男,35岁左右,家住鲁山县X村,他和我是远房亲戚,我叫他妈表姑,我当时想着陈某的家里穷,父母年龄大,再加上陈某正在服刑(因为另外一起伤害案,判了六年,听说在西华某狱服刑),不想再让他多住,想着陈某出车祸死了,想着陈某一死百了,想让陈某少坐几年牢,在看守所听法制课以及因为余罪进号的人的经历,我想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时候,不想因为这事担惊受怕,想把我的事情弄完,以后出去清白做人,省得睡不着觉,再因为这事弄个包庇不值。事发当天华某见过陈某,我给华某介绍过陈某,说是老表,他们认识的,当时陈某比较穷,华某还拿200元钱给陈某算是米面钱,当时陈某老婆刚生完孩子。

7、被害人吴某陈某:2000年7月30日晚上10点钟,我和唐某、唐某还有三个男的(一个姓张、一个姓马、一个姓吴)共六人在顺达煤矿院子靠东墙那个副业队住的屋子内准备做饭吃,听见几声爆炸某,屋内的人一乱,又看见从窗户处扔进屋子一个炸某包,把地炸某一个坑,但没炸某人,我听见屋子旁边一个男的说:全某砍死,一个也不留,我听声音像是华某二,我和唐某正在床上坐时,一支枪管从屋子南墙一个孔内伸进屋里,朝我和唐某开了一枪,我感到身子一麻见唐某歪倒在床上,我站起来正想往屋外走时,见从屋门口处华某二穿一身迷彩服,头戴迷彩帽子,脚穿迷彩鞋,双手各持一把尖刀,还有一个比华某二矮也和华某二一样打扮的男的在屋门口站着,也是双手各持一把刀,我们赶紧说我们是打工的,华某二说:赶紧滚蛋,要不然砍死你们,我们说:我们走,华某二说:要走赶紧走,敢吭一声砍你们的头,接着他们就出去跺北面那排屋子的门了,我和唐某被别人扶着去医院了。

8、被害人付某陈某:2000年7月30日夜里十一点多钟,我和我们矿上的两个厨师及胖孩、耿某、席某六人在我的宿舍玩面三家扑克,突然听见外面有人用猎枪朝墙上打了两枪,这时一个厨师出门看时,腿上被打了一枪,他马某又退回屋里,又一个厨师出去看,结果也被打了一枪,打住什么位置我不知道,他进屋里几分钟就死了。我们看情形不妙赶紧把屋里的灯都关了,进屋两个人,一个手持猎枪站在门口,一个持刀进屋对我们就是一阵乱砍,砍完之后他们就走了,胖孩去报的警。进屋的人大约30多岁,穿的是迷彩服,戴的迷彩帽。

9、被害人耿某陈某:2000年7月30日晚上10时许,我正在东侧办公室看别人打牌,突然听到一声响,声音不大,屋里的人都一惊,紧接着一声巨响,好像在我们办公室房顶角上响的,还震下来碎土了,这时屋里的两个厨师跑出去看,紧接着我们矿上院里又响了两三下,不到一分钟,这两个厨师又回来了,满身是血,其中一个腿上全某血,嘴里还喊疼,紧接着有人把办公室的灯拉灭了,门也关上了,刚关上门,门又被打开了,我看见门口站了两三个人(身着迷彩服,头戴帽子),其中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个长约70-80公分的猎枪,先朝屋里开了一枪之后,嘴里喊着“出来,不出来蹦死你们”,屋里的人都不敢吭声,我看见他装子弹,装好就又朝屋里开了一枪,我感觉我的眼睛猛的一疼,我就赶紧就往桌子底下爬,席某也爬到我旁边,他身上浑身是血,这时我听见有人说:砍死你,屋里面桌子响了,还有一个人骂了一声,听见有人哎呀两声,这时我听见隔壁乱糟糟的,然后我们屋里就静下来了。嫌疑人本地口音,中等身材。

10、被害人席某陈某:2000年7月30日晚上11:1易遥臀ê俳⒄酢读⒃帧优⒆洹怂胰形唤霾置唬惨斯霭烁谌笤笨弑斜渲募莸镂蚶拼猓闭菁笪缓奚炀遥俏菝镂睦说霭烁淙衅恢鲆趴雒コ慈纯眨龈コ腿教獾嫱廾x的一声,其中一个人捂住肚子回屋里了,另外一个人也跑着回去了,我们几个人把屋里的灯都关了,把屋子门关上,我们关门时外边他们又朝屋里开了一枪,然后我们把门关上,听到外面又打了几枪,外边打枪的人朝我们屋子门上跺,他们把门跺开,进屋一个人,手里掂一把杀猪用的刀,另外一只手拿了一把电灯,在门外有个人揣着一支枪对准我们房间内,这两个人说:妈那比,滚出来,往死里打,之后这个拿刀的人朝我们屋里的几个人身上乱砍,边砍边骂,我没有被砍住,我当时躲在屋子西北角。当时我们屋里有两个人被砍伤,我身上的伤不知道是啥时被枪打住了。之后那两个人就出去了,我们几个人没敢出屋门,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我们才出来。嫌疑人本地,身穿迷彩服,头戴帽子,身高170CM左右,体态中等,年龄30岁左右。枪是五连发猎枪,他们可能带有雷管和炸某。一共打了有十枪以上,现场停留20多分钟。

11、被害人付某陈某:昨天晚上大约10点多,我在顺达煤矿从东数那排房子的第四间和付某以及另外四五个人正在屋里玩面三家,听到屋子外面几声爆炸某,我就赶紧往屋子外面跑,刚跑到院子里我听到“嗵”的一声,感到我的左小腿一麻,我赶紧往屋里跑,我看见我们同村的付某辉在院里挨了一枪,什么人开枪打的我不知道,付某辉从地上爬着爬到我在的屋子说“我不中了”就昏死了过去,过了一会我看见一个人影提一把一尺多长三四公分宽的一把刀进了屋子,另一个人在门口提一把刀在门口喊着让人都出来,进屋的那人提刀朝躲在柜子旁的俺几个砍去,刀砍倒付某他们后,刀又砍住我的大腿上,后来那人就跑了。

12、被害人马某陈某:昨天晚上大约十点多我在付某长办公室和赵某长商量矿上的事,听见矿院里有爆炸某,我和屋子里的人赶紧把屋里的灯关了,我和赵某长躲在一张某头垒的床下,付某长在另一张某下,过了一会门被跺开,进屋子几个人我也不知道,我看见一个人手里拿着一只双管枪,有一米多长,进屋后那些人大叫“都出去”,我们没吭声,谁知一个人朝砖头跺了一脚,把砖头跺倒了,那人发现了我和赵某长,那人提刀就朝我们砍去,我对他们说我们是打工的不让干就走,他们不听继续砍,下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直到公安局的人去。

13、被害人唐某陈某:2000年7月30日晚上十一点半钟,我和同事吴某正准备吃饭,听到两声爆炸某,我们还没反应过来,他们就在院里开了一枪,打住吴某的胸膛和我的下腹及阴部,我们被打中后,紧跟着进屋里一个男的,30多岁,1.75米的个头,较胖,肤色中等,身穿迷彩服,头戴迷彩帽,腰扎武装带,手持一把大刀,说“你们不要在这里干了,马某滚蛋,不然叫你们都死在这里”他说完之后就走了,我和吴某一起逃到六矿,后被120送医院了。

晚上10点钟,我和吴某、唐某、张某、还有一个姓马、一个姓吴某老头共六人在顺达煤矿院子靠东墙那个副业队住的屋子内准备做饭吃,听见煤矿院子靠北的位置有爆炸某,我们赶紧从床上起身从窗户向外看,谁知一个炸某包燃着就从窗户扔进屋子里了,在地上响了,把地扎了一个坑,但没炸某人,接着从屋子南墙一个孔里伸进屋里一支枪管,把他们俩打住了,唐某歪倒在床上,吴某浑身是血想站起来往门外走,谁知华某二穿着迷彩,头戴迷彩帽子,脚穿迷彩鞋,双手各持一把尖刀和一个比他矮的男的穿着迷彩,头戴迷彩帽子,脚穿迷彩鞋,双手各持一把尖刀进屋子,华某说:赶紧滚蛋,不走砍你们的头,当时我们说:我们是打工的不是矿上的人,我们走,华某二说:赶紧走,敢吭一声砍你们的头,说完他们就出去跺其他屋子的门了,我们屋子的人赶紧扶着吴某和唐某去卫生所,然后报警了。

14、被害人王某陈某:昨天晚上我刚躺下还没睡着,就听见矿院内爆炸某声音,连响八响,接着进我屋里一个人,门口站了一个,进屋里的一个人用部队用的刀朝我左臂扎了六刀,然后他们就出去了,后来他们又回到我屋里把我的房门砸开,把我叫出去,他们五个人站在院内,两个手持栓管猎枪,其余三人手持刺刀,又朝我的左大腿扎了两刀,后来他们就走了。他们五人都穿迷彩服,戴迷彩帽,年龄都在三十岁左右。

15、被害人赵某陈某:昨天晚上十一点多,我在顺达煤矿屋里听见五六声爆炸,我们赶紧把屋里的等关了,门用小凳子顶住,我和小马某在东边床下,小付某在西边床下,有一个人把门跺开手持砍刀,门口站一个人手持双管猎枪,持刀人进屋后把床板掀开,对我和小马某砍,并喊:打不改您,还来窑上干,我说:没我们的事,他还朝我头上胳膊上猛砍,我跑出门外身上都是血,门东边站两个持枪人说:还不跑,不跑开枪了,我就往东跑,逃出矿院,跑到四矿电厂门口时跑不动了,遇见熟人打的120和110。他们六七人身穿迷彩服,戴帽子,外扎腰带,本地口音。

16、证人王某证言:今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我住的门卫室看完电视出来,我刚出门就听到“咚”的一声响,我开始想着谁玩呢,我楞了一下,紧接着就听到几声炮响,我就往矿里看,当时我看见有炸某包从北边的平房上边扔过来,这时我就赶紧跑到大门南边的代销点里,我的腿被炸某的玻璃划了个口子。后来我从代销点的窗户往矿院里看,我看到有六七个人从西边的小门那边进来,他们都穿了一身迷彩服,戴着迷彩帽子,手里有的拿枪,有的拿刀,先从东边的房子开始,见门就跺,跺开门就打,这时我看到有一个刚来两三天的小孩从东边的伙房出来往矿长住的屋子跑,跑了有十来米,有一个拿双筒枪的人迎面向这个孩开了一枪,这个孩就倒在地上向屋里爬,这时我就赶紧跑到四矿打110报警,我到四矿时还见到俺矿上的一个人被砍了几刀,跑到四矿就倒在地上,等我打完电话回到矿上,他们人已经走了,受伤的人送医院了,从伙房跑出来的那孩已经死了,还没有被抬出来。

17、证人陈某X证言:我和陈某是父子关系,2004年农历3月12日陈某在焦店立交桥被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了。陈某X年X月X日出生。

18、证人陈某X证言:我有三个儿子,老大陈某,40岁,农民,老二陈某丁,38岁,老三陈某飞,28岁,农民。陈某丁02年或者03年因故意伤害被判刑5年,08春节前刑满出狱回来,过完年就出去了,我也不知道他出去干什么了。

另有,被告人陈某丁户籍证明、(2003)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4)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4)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及尸检照片54张、被害人伤情照片46张、陈某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平公新(2000)尸检字第X号尸检检验报告、平公新(2000)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平公新(2001)法字第X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2001)平法鉴字第X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革

审判员张某

助理审判员陈某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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