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2000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黎毅,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0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光色,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飞仔",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200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鲁某某,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某某犯绑架罪,于200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尊本
审判员李某雄
人民陪审员王珊
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杜良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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