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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9年6月,原告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2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12月22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因原告从小就患有癫痫病,在结婚时也向被告说明,被告当时也表示认同。婚后,原告经常犯病,但被告却不给看病,原告只好让娘家出钱看病。原告在家中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2011年12月,原告因犯病离开被告家中,被告却不管不问。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58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2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前原告患有癫痫病,婚后原告靠娘家帮助治疗癫痫病,在(略)、前夹河村卫生所就过医。2011年农历12月,因原告癫痫病发作,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未曾去接过原告。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结婚,结婚时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癫痫病,而婚后被告却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说明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婚前财产,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58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医疗费发票,原告提供的村卫生所就医证明,不能证明看病花费的具体数额。但原告就医看病是事实,有医疗费花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情况,被告应给予原告医疗费2000元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予以准许。

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林某某医疗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黄永林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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