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丁要求宣告孟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陈某丁要求宣告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丁诉称,199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孟某某与赵春芳结婚,生下男孩赵云龙,女孩赵亚琦。因赵春芳常年有病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下落不明。综上,被申请人孟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经13年,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孟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渑池县X村(系申请人陈某丁女儿)。被申请人孟某某与赵春芳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赵云龙,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赵亚琦。1998年9月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2002年6月赵春芳去世,其子女赵云龙、赵亚琦由赵春芳父母赵正月、赵秀菊照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某某离家出走至今13年有余无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查寻,本院发出寻找孟某某的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某丁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孟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已满两年的条件,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孟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治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