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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胡某某与被告付某、傅某某、许某某、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付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傅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新峰社区X栋X号。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钢运输部综合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X栋X号。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新峰社区X号楼X单元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胡某某诉被告付某、傅某某、许某某、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郭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胡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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