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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7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7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耿某丙经高占永介绍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郑州市X区京航办事处黄商村刘XX、刘XX夫妇家的树,并签订树木采伐协议,由耿某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耿某丙找到被告人耿某丁让其帮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耿某丁私自收取耿某丙300元好处费后承诺耿某丙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伐树,并称出事后由耿某丁负责协调。后耿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林木320株。经鉴定,被伐林木为刺槐,共计320株,其中319株为成材树,总立木蓄积量为11.32立方米。

2012年2月7日,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第某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杨XX、王XX、袁XX、吴XX、高XX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书、无前科证明、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树木采伐协议、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耿某丁所起作用比耿某丙较小。鉴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耿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金波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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