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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甲与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1-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再字第5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再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住(略)。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新安大厦B座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一审原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第5中学教师,住(略)。

裴某甲、陆某某与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蔚

审判员涂国华

审判员裴某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符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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