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BPP.L.C),住所地英国伦敦圣詹姆斯广场X号(1St.(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特·威廉·伯德((略)),商标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京宝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广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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