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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王X隭挥姹馗鹟邈嵛盎丶l沱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1947年1月2海搴鳎参邪词胛非姨旨澜氐l沱寨1队村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职、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XX,身份信息同第二原告,王某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颍萍爻l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村委会主任。

被告X╔颍萍爻l沱村X组)。

负责人程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酢M吭氤挥姹馗鹟邈嵛盎丶l沱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X琗裕耙骷嬖母驳形泶死H唬姹馗鹟邈淮橐淖形泶死廊锹垩角サ瓮硬呒纤唬姹馗l沱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王某诉称,原告XX与王某计(已故)生有一儿一女,儿子即死者王某。王某原系被告村X村民,于2006年2月9日去世,王某生前娶妻XX,生一子王某。2005年6月其村组的300余亩土地被未央国土资源局统征储备,但土地补偿费并未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分批支付。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被告数次向包括王某在内的村民分配该土地补偿费。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之间分配的1.57万元土地补偿费,经法院判决被告应向王某分配。2005年6月9日300余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向村民发放,部分用于建设市场房、临街房。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11月、2011年1月、2011年9月给每位村民分配1.2万元、6000元、1万元、8000元,该款项均来源于2005年6月征地的收益和赔偿。其中,2011年1月分配的1万元是用2005年6月的土地补偿费所建商业街市场房的拆迁赔偿款。以上款项,被告以王某已去世为由,未予发放,故其作为王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王某应分得的商业街门面房拆迁、土地补偿费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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