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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海南分院与海南老乡度假村有限公司、海口和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6-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16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海南分院,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九都大厦X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孔凡平,河南五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老乡X村有限公司(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口和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海南分院(下称电力设计院)诉被告海南老乡X村有限公司(下称老乡公司)海口和美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和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力设计院委托代理人孔凡平到庭参加诉讼。老乡公司、和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设计院诉称,应老乡公司、和美公司要求,电力设计院于一九九四年一月至十月分九次借给老乡公司、和美公司558.4万元。一九九五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电力设计院于同年一月十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分八次借给老乡公司、和美公司1324万元。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间,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共向电力设计院借款1882.4万元,其间老乡公司、和美公司陆续还款311.4万元,尚欠1571万元。电力设计院向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催收借款时,老乡公司、和美公司承认所借款项为共同债务,并承诺还款。据此,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现电力设计院请求判令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7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费用。

被告老乡公司、和美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应和美公司要求,电力设计院与和美公司口头协商,电力设计院同意借款给和美公司。后电力设计院分别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一月十二日、一月十七日、三月十二日、三月十七日、四月二十一日、六月十三日、十月八日、十月十二日借给和美公司150万元、34.9万元、30万元、36万元、38.5万元、150万元、29万元、50万元、40万元。一九九五年电力设计院以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的方式,分别于一月十一日借给和美公司12万元、一月十二日借给老乡公司200万元,三月十七日借给老乡公司300万元,六月二十二日借给老乡公司200万元、八月十七日借给和美公司50万元、十月二十三日借给和美公司450万元、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借给和美公司12万元、四月四日借给老乡公司100万元,共计1882.4万元。其中,和美公司借款1082.4万元,老乡公司借款800万元,和美公司借款后,分别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九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五日、十月三十日、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五月二日返还电力设计院借款150万、1万元、62.4万元、38万元、38.4万元、21.6万元,共计311.4万元。和美公司尚欠771万元。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老乡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给电力设计院郭院长去函,明确截止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止,欠电力设计院借款1572万元及利息277万元。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老乡公司、和美公司给电力设计院发函明确表示两公司欠电力设计院借款本金1572万元。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电力设计院与老乡公司、和美公司、海口市中心幼儿园二园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作为乙方的老乡公司、和美公司、海口市中心幼儿园二园实为一家;乙方借用电力设计院本金为1572万元,并确认了分期还款的时间,乙方三家单位中任何一家均应无条件全面履行与电力设计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条款。电力设计院、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均在纪要上盖章。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尹某以老乡公司的名义加盖和美公司公章给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电力局、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发函,言明借电力设计院的款项为1572万元。

本院认为,电力设计院与老乡公司、和美公司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因电力设计院不具备贷款的主体资格,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均应认定无效。老乡公司、和美公司依据上述无效协议所取得的借款,应返还给电力设计院。由于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会议纪要中承诺,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实为一家,均应无条件全面履行与电力设计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确定了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对双方应返还借款之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电力设计院请求判令老乡公司、和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分别返还电力设计院借款800万元和771万元;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老乡公司负担(略)元、和美公司负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电力设计院与老乡公司、和美公司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因电力设计院不具备贷款的主体资格,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均应认定无效。老乡公司、和美公司依据上述无效协议所取得的借款,应返还给电力设计院。由于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会议纪要中承诺,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实为一家,均应无条件全面履行与电力设计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确定了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对双方应返还借款之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电力设计院请求判令老乡公司、和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分别返还电力设计院借款800万元和771万元;老乡公司、和美公司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老乡公司负担(略)元、和美公司负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泽

审判员王曼莉

审判员张爱珍

二ОО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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