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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诉雷xx扶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曾用名刘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村,系精神抑郁症患者。

法定代理人刘x,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组村X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x1,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姐。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夫。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雷xx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1、被告雷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生有一女雷x。被告曾与她闹离婚未达目的后,自2009年5月起在外打工,一直很少回家,也不给她生活费。被告有外遇,与她人同居并生子。多年来,被告对家庭经济实行全某锁,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她现在患病正在治疗,花费较大,而她没有经济来源。故请求被告每月给付她生活费600元。

被告辩称:自从有了孩子,原告一直未管过孩子,也未给过生活费。平时是他母亲看孩子。他不可能给付原告生活费,因为他管娃着呢,他还要给他母亲生活费、看娃钱。他没有固定收入。原告说他有外遇,纯属胡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后因原告患上抑郁症,行为举止失常,而影响原、被告正常的沟通交流。原告认为其患病是因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当关系所致,且被告不尽夫妻扶养义务,她现患病正在治疗中,花费较大,而自己又没有生活来源。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另查明:原告现患有精神方面的疾患,正在治疗中,平时生活、治疗花费较大,无正常生活收入来源。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生活费。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户某、婚姻登记档案。诊断证明书、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现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正在治疗中,治疗花费较大,而原告平时无生活收入来源,确需作为丈夫一方的被告的扶助。被告作为正常人,未丧失劳动能力,亦有实际扶养能力。故被告应切实承担起扶助原告的法定责任,给付原告适当的生活费,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有悖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xx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丁扶养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宝卫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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