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执行人胡某、朱某丙、邓某、胡某与被执行人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朱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朱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汽车西站院内。

被执行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胡某、朱某丙、邓某、胡某与被执行人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朱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朱某丙、邓某、胡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某丙、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胡某、朱某丙、邓某、胡某各项损失7175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朱某丙、邓某、胡某与被执行人常德xx运输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快安公司在赔偿申请执行人4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要求快安公司赔偿余款的责任(已履行完毕)。因另一被执行人朱某丙现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胡某、朱某丙、邓某、胡某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溢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