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矿渣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显臣,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一初轧综合厂职工,住(略)-X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租使用的铁东区X路X-X号(内部管理号:东长甸所X栋X-X号、29-X号)两个单室公房分别由被告胡某某与原告马某继续承租使用。后原告于2005年8月12日外出打工,2009年5月,原告返家后发现被告将两处公房合为一户,承租人也改为被告一人。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合户后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房证编号:x)恢复成合户前两个公有住房租赁证。

二、被告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铁东区X路X-X号(原房证编号:x,内部管理号:东长甸所X栋X-X号)单室公房。

三、被告胡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马某办理铁东区X路X-X号(原房证编号:x,内部管理号:东长甸所X栋X-X号)单室公房的更名手续。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某各承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春旭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周秀华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吕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