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武汉宅急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张某某,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王亮(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位于郑州市X区X路与新107国道仓库内的手机,即由王亮乘无人之机将手机放在该仓库显眼

位置后通知被告人徐某,后由徐某将事先放好的手机盗出。2011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王亮采取该方式,将一部价值人民币4599元的苹果4手机、两部价值均为1037元的诺基亚E66手机从仓库中盗出。2011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王亮再次利用同样手段从仓库内盗得两部价值均为4599元的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为1438元的三星x手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又独自盗得一部价值829元的诺基亚5230手机。

上述所窃得赃物中三星x手机被王亮留下使用,其他赃物由被告人徐某以1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其中王亮分得赃款5500元,被告人徐某分得赃款6500元。

案发后,涉案的三星x手机及5000元赃款被追缴现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徐某及王亮的家属分别退还赃款6500元、52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赃物价值有异议,赃物的实际价值应以相关进货发票为准。另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徐某仅因行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应属自首。被告人徐某亦能积极退赃,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王亮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库巴购物商城发货单、武汉宅急送郑州分公司入库单及证明,物证照片、价格证明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与王亮勾结,利用王亮在公司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所犯盗窃罪罪名不妥,本院予以变更。在案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同案犯王亮的供述均能印证以下事实,即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故被告人徐某的辩称其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案的库巴购物商城发货单及武汉宅急送快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证明均能印证涉案赃物的价值。另在案的抓获经过也证明,武汉宅急送快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发现相关货物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在被告人徐某家中将其抓获,故被告人徐某并不具备自首的情节。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也积极退还赃物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丁金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