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

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军独任审判,书记员高慧担任记录,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丁,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从1995年起,被告在外染上赌博恶心后不理家里的事情。2009年因家务事情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纠纷。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邱某在举证期内向本院递交交了1份安乡X镇民政办公室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正月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对此无异议。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夫妻生活总有矛盾,现小孩都有二十一岁了,为了孩子,为了这一个家,不同意离婚。

被告就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依法确认本案案件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1年正月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男孩李某伟。从1998年起原、被告开始在安乡县县城做家具生意,后经营不善亏损。近些年双方在长沙等地共同经营过麻将馆和旅馆业,随工作地点时分时合。2011年中秋节期间双方因家庭经营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来,由于近些年来双方长期在外经营,生意上有赚有贴,夫妻家庭生活也是有聚有散,夫妻关某难免会产生矛盾。现原告指责被告喜好赌博,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双方能互相体谅,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迪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