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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戊要求宣告刘某己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监护人徐云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唐某戊的奶奶。

申请人唐某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某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唐某戊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刘某己于2000年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某,以后又多方查找,仍然没有刘某己下落的任何消息,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刘某己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刘某己与申请人唐某戊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刘某己因丈夫唐某戊伟(又名唐X)遇车祸死亡后,于200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寻找无音讯,已达11年之久.被申请人刘某己只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10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某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己外出已满11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刘某己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0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刘某己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己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唐某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艳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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