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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x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x,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xx,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各被告人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为达到传销之目的,将传销组织成员张x骗来的被害人刘某丁看管在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胡王村X组一民房内,锁住房门限制其人身自由。同年12月2日8时许,上述被告人又将被害人舒某看管在此民房内。在看管期间,六被告人分别对刘某丁、舒某灌输传销思想,轮流掌管大门钥匙,白天、晚上及上厕所进行严密监视,防止被害人逃跑,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1年12月1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清查巡逻时,将被害人刘某丁、舒某解救,并当场将上述六被告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谢xx等六人供述;被害人刘某丁、舒某陈述;证人王xx等人证言;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各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被害人辨认各被告人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为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依各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作案中所起作用,应以从犯对待。鉴于各被告人在本院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故对被告人谢xx、汪xx、黄xx、李xx、张x、徐xx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非法拘禁作案的时间及在实施共同作案中所起作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汪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黄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李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12日止。)

五、被告人张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

六、被告人徐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景顺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吕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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