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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刑诉被告人汤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熊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文盲,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0年11月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刑一年后于2008年4月8日释放。2009年5月9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购买假币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熊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0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节至5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先后三次乘车去安徽涡阳,从一马姓男子处购买假币共计x元。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熊某某先后两次从洛南县一个叫王根锁(多次查找未果)处购买假币2000元,票面为100元及50元。

2009年春节后,汤某某去商州市汽车站附近一旅店,给董军生(商州市丹凤县另案处理)送假币5000元。

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汤某某与华阴市X乡刘文生在潼关县X镇X村汤某某家中交易假币,谈好x元人民币兑换x元假币(后公安机关实际收缴x元假币)。交易中刘文生提出先付5000元,等把他送到秦东镇安全地段再支付剩余的交易款,汤某某叫汤某锋(在逃,另案处理)骑着摩托车携带假币送刘文生,途中公安机关抓捕时,汤某锋弃假币及摩托车逃跑,逃跑后给汤某某打电话,使汤某某也借机逃跑。

2009年5月8日,汤某某和熊某某、杨军霞约定在太要镇火车站进行假币交易,12时许现场抓获准备交易的汤某某、杨军霞,熊某某逃跑,现场收缴假币x元,其中100元票面1张、20元票面838张、10元票面3张、5元票面35张。

综上,汤某某购买、出售假币计x元,熊某某购买假币两次计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熊某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收缴的假币、物证、货币真伪鉴定报告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汤某某辩称其是因刘文生多次称要买假币才去贩卖假币的,他没有去安徽涡阳买三次假币,而是去买了一次2万元,第二次的5万元是安徽人送到潼关零公里,他去取的。与熊某峰交易假币是熊某峰联系他的,熊某峰没有明确说要买多少假币,准备验货后才决定。对起诉书指控其他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熊某某辩称他与汤某某交易前电话联系说准备最多买20元面值的3000元假币,他去交易时也只带了很少的现金,不可能买1万多元假币。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郭某某认为被告人熊某峰的行为不构成购买假币罪,熊某峰购买假币只有2000元,与汤某某交易尚未验货,即使公安机关不介入,交易仍可能中断、变化,公诉机关对未完成的行为推理为购买3000元,属主观归罪。建议对熊某峰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熊某某先后两次从洛南县一个叫王根锁(多次查找未果)处购买假币面值2000元,票面为100元及50元,与杨军霞(已不起诉)利用赶集买东西花出去。

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汤某某先后从一自称是安徽涡阳人的马姓男子(寻查未果)处购买假币共计面值x元,马姓男子实际给付汤某某票面为5元、10元、20元、100元的假币共面值x元。

2009年2月14日,汤某某去商州市汽车站附近一旅店,卖给董军生(商洛市公安局另案处理)假币5000元,得赃款1200元。

华阴市X乡刘文生(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汤某某联系交易假币,谈好x元人民币兑换面值x元假币。2009年3月13日,刘文生到潼关县X镇X村汤某某家中,刘文生提出先付5000元人民币,等把他送到秦东镇安全地段再支付剩余的交易款,汤某某同意了,收下5000元人民币,让其子汤某锋(在逃,另案处理)骑着摩托车携带假币送刘文生并收回剩余的5000元人民币。汤某锋在送刘文生途中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汤某锋弃假币及摩托车逃走,公安机关现场收缴面值x元假币。汤某锋逃走后给汤某某打电话,汤某某也借机逃跑。

熊某峰向汤某某提出想购买面值3000元的假币,约定2009年5月8日在太要火车站进行假币交易。2009年5月8日12时许,汤某某和熊某某、杨军霞分别到达太要火车站,汤某某先用摩托车带杨军霞到人少的地方,准备返回接熊某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熊某峰逃跑。现场从汤某某处收缴假币x元,其中100元票面1张、20元票面838张、10元票面3张、5元票面35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经侦大队破案经过,2009年3月13日,华阴市公安局西岳派出所接特情举报,潼关县X镇X村汤某某贩卖假币,准备现场抓捕,但汤某某及其子汤某锋逃跑,渭南市公安局指令华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此案。在渭南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持下,于2009年5月8日在太要镇火车站将正在进行假币交易的汤某某、杨军霞抓获,熊某某逃跑,2009年5月12日,在华阴市将熊某某抓获。

⑵汤某某供述,他今年以来,从安徽涡阳一个姓马的男子手中分三次买了x元假币,第一次买x元,第二次买x元,第三次买x元。他只知道那人姓马,不知名字,每次都是电话联系,在涡阳汽车站交易,购买价格为100元、50元票面的每100元付4、5元人民币,20元票面的每100元付14元人民币,10元票面的每100元付18元。他出卖假币时按100元、50元票面的每100元收10、15元,20元、10元票面的每100元收25、30元。

2009年春节后,蔺雪娥打电话说要假币,并在电话里介绍了屈诚和董军生,他带5000元假币到商州汽车站附近的旅社见到了蔺雪娥、屈诚、董军生,将假币给董军生,董军生给他付了1200元。

2009年3月十几号,华阴一个叫谋旦(刘文生)的和他联系要x元的假币,有百元、20元、10元票面的,在他家谈的事,谋旦说先付5000元真币,让送到安全地方再付5000元。他让儿子汤某锋带着假币送谋旦并取回剩余的5000元,过了一会,汤某锋打电话说出事了,他就离开了家。

2009年5月8日,洛南县一个外号叫某锅(熊某某)的打电话说要假币,没说数额,约好在太要火车站见面。他带着假币到火车站,沙锅和一个女的在一起,见人多就说换个地方交易。他骑摩托车带着和沙锅一起的女的,沙锅后面步行。到了一旁停下,他准备把假币给女的让女的验货时,被公安抓住,扣了他所带的假币x元。

他一共就卖了这三次假币,现在手中再没有假币了,买卖假币一般都不数,可能他买假币时姓马的没给够。

⑶熊某某供述,今年春节前,他分两次从王根锁(洛南县巡检人)手中买了2000元的假币,共付280元。他把假币交给杨军霞,后来他和杨军霞一起利用赶集买东西把2000元假币花出去或找回真钱。2009年5月8日,他和汤某某电话联系按1:4要买3000元小面额假币。他和杨军霞到了太要火车站见到汤某某,因人太多,汤某某就骑摩托车带着杨军霞到一旁,他后面跟着。后来见几个人把杨军霞和汤某某抓住了。

⑷杨军霞供述,今年春节前,熊某某先后两次来到西安她的住处,把2000元假币让她拿着,而后通过一起赶集买东西将2000元假币花出去。5月8日,熊某某和她到潼关太要火车站,说是从一个姓汤某那儿买一些小面值的假币。见了姓汤某,因人多没法交易,姓汤某就用摩托车带着她先走,熊某某随后跟来。到大桥北面向东的公路,姓汤某停下准备返回接熊某某时被公安抓住了,并扣押了姓汤某带的假币。熊某某和姓汤某联系时说按1:4兑换假币,让姓汤某准备3000元小面额假币。

⑸刘某某3月13日证言,他知道汤某某经常贩假币,上个星期给汤某某打电话说有个兰州人要假币,汤某某问要多少,他说x元人民币的百元票面,汤某某说有,你过来。3月12日两人联系好取样品,3月13日中午在西北村口,汤某某和一小伙在一起,汤某某从口袋拿出100元、20元、10元票面的各一张给他,并叫那小伙用摩托车将他送到秦东镇让兰州人验货。他过了一会给汤某某说货能行,就坐车到汤某某家。汤某某在他家前面锁着的房间里,从沙发底下取出100元票面的x元,又从烂箱子里取出20元票面x元,从桌子下取出10元票面x元。回到上房,那个小伙也在上房。汤某某说这是x元的货,要他给x元真币,他说先给5000元,等将他送到秦东镇再付剩下的5000元,汤某某同意叫儿子拿着假币送他,小伙也跟着。公安抓捕时汤某某的儿子跑了,假币被公安收了。

⑹梁某某证言,2009年3月13日,汤某某说给他介绍对象,他在汤某某家等,中午汤某某接了电话后叫他一起到村北接人。到路口见一男的,汤某某说这人要假币。汤某某掏出100元、20元票面的假币给男的,那男的要坐公交走,汤某某说让他送一下,他就骑着摩托车送那男的到秦东镇。回到汤某某家,到中午3点多,那男的又到汤某某家和汤某某进了上房,他和汤某某的老婆在院子闲聊。过了一会,他也进了上房,看见那男的给汤某某一叠钱,汤某某将很多假币装进红色包里,有百元、20元、10元票面的。汤某某让其儿子骑新大洲踏板摩托车送那男的,并让他骑着摩托车跟着怕出什么事,后来公安来了,汤某某的儿子跑了。

⑺董某某证言,他是通过屈某某认识蔺某某,又通过蔺某某认识“老汤”,2008年9月份和2009年正月23日他通过蔺某某两次叫“老汤”到商洛,买假币5000元,每次2500元。

⑻屈某某证言,他是通过蔺某某介绍后才认识汤某某的。当时董某某说要假币,让蔺某某联系汤某某,汤某某把假币送到商州市汽车站不远的他们几人住的旅社,可能有5000元左右,他只是看了假币的质量,没注意数额,时间大约是2009年春节刚过。

⑼蔺某某证言,她是2009年春节前回潼关时听说汤某某那儿有假币的。回到商州,她和屈某某、董某某在上周汽车站附近一旅社住的时候闲聊时她说到汤某某有假币,董某某就让她联系汤某某,汤某某送大约5000元假币到商州。她和屈某某只是看了假币的质量,董某某数假币,后来董某某给汤某某付了大约1400元的真币。

⑽潼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汤某某释放证明,汤某某2000年因犯购买假币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刑六个月,2003年7月10日又因犯购买假币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减刑一年后于2007年4月8日释放。

⑾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因证据不足,决定对杨军霞不起诉。

⑿商洛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屈诚、蔺雪娥因使用假币骗取真币,决定对屈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对蔺雪娥劳动教养一年。

⒀汤某某、刘文生辨认笔录,①汤某某辨认汤某锋是3月13日送买假币的人和假币的人;②刘文生辨认汤某锋是3月13日他买假币时送他和假币的人。

⒁照片,汤某某指认交易假币的地点及假币照片。

⒂提取笔录、扣押清单,①2009年5月8日,从汤某某处提取假币20元票面:编号x,469张,编号x,336张,编号x,32张,编号x,1张;10元票面:编号x,3张;5元票面:编号x,35张;100元票面:编号x,1张。共x元。②2009年3月13日下午,汤某某的儿子送假币,追捕时将装有假币的塑料袋扔掉弃车逃走,经清点,HB90版100元票面200张;20元票面编号x,501张;10元票面编号x,1493张。共计x元。

⒃证明①西岳所证明,刘文生,另案处理。②洛南县巡检派出所证明,经查询,大河村有一名叫王根锁的村民,但不是华阴市公安局要找的,本辖区再无名叫王根锁的人。③西岳派出所证明,抓捕汤某锋时,汤某锋弃车逃跑,将汤某锋所骑得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和跟随汤某锋的梁建龙所骑得重庆110轻骑摩托车已扣押在西岳派出所,④华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汤某某供述购买假币的上线为安徽涡阳的马姓男子,查询、抓捕未果。⑤华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汤某锋抓捕未果。⑥华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汤某某与熊某峰交易假币时所骑型号不明的110型红色旧摩托车已扣押在经侦大队。

⒄户籍证明信,证明汤某某、熊某某的身份情况。

⒅中国人民银行华阴市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收缴凭证,①经鉴定,100元1张、20元838张、10元3张、5元35张,共877张,面值x元为假币。②经鉴定,100元200张、20元501张、10元1493张,共2194张,面值x元为假币。③收缴假币877张,面值x元。④收缴假币2194张,面值x元。

⒆商洛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对屈诚、董军生、田淑蕊、蔺雪娥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立案侦查。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购买假币后又单独或伙同他人出售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峰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峰在太要火车站进行假币交易时因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而未能完成交易,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峰的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熊某峰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晓民

审判员姜勇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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