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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刘某丁、刘某戊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道海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丁、刘某戊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东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被上诉人刘某丁、刘某戊的委托代理人胡道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3月2日下午,宋某在山上锯柴,刘某银到山上找到宋某,说宋某伐山过界,将他的树砍了,两人产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宋某用手推了刘某银,并扬言要将他推到下面水库里去。晚上七点左右,刘某丁、刘某戊回到家,听父亲刘某银说下午和宋某产生了冲突,遂到宋某家将宋某喊出来,因言语不和,刘某丁先用拳头朝宋某面部打了一拳,刘某戊也过来打宋某的头,将宋某打倒在地,刘某丁、刘某戊又继续对宋某拳打脚踢,直到宋某的妻子和刘某丁、刘某戊的父亲劝开才作罢。刘某丁、刘某戊的行为导致宋某受伤住院17天。宋某于2011年4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丁、刘某戊赔偿宋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等共计15894.78元,并由刘某丁、刘某戊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丁、刘某戊在其父亲与宋某发生冲突后不冷静,擅自冲到宋某家中将宋某打伤,刘某丁、刘某戊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且刘某丁、刘某戊的行为属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宋某在山上与刘某丁、刘某戊之父刘某银产生冲突,并用手推了年近六旬的刘某银,是本次事件的诱因,宋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原审法院认定,宋某对损害结果应承担20%的责任,刘某丁、刘某戊连带承担80%的责任。宋某在此事件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159元、护某663元(14105/年÷365天×17天)、误工费1439元(16940/年÷365天×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20元/天×17天)、鉴定费用136元、打字复印费20元,共计12757元,刘某丁、刘某丁应连带赔偿宋某所有经济损失的80%,即10205.6元。对宋某计算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刘某丁、刘某戊辩称事情的发生是由于宋某的主要过错,宋某住院造成的损失主要应当由宋某自己承担,刘某丁、刘某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六条、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丁和刘某戊连带赔偿宋某经济损失10205.6元;二、驳回宋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宋某负担40元,刘某丁、刘某戊共同负担160元。

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刘某丁、刘某戊私自窜到宋某家,在宋某没有还手的情况下将宋某打伤,宋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宋某有焊工证,但未按电焊工工资计算误工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某丁、刘某戊赔偿经济损失15094.78元。

刘某丁、刘某戊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比例划分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正确;二、宋某的误工费应按何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宋某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处事不当,与刘某丁、刘某戊的父亲刘某银产生冲突后,用手推年近六旬的刘某银,并言语威胁,是本次事件的诱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宋某对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责任比例划分适当,宋某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宋某提出的其具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操作证,其误工费应当按电焊工的工资标准计算的问题。宋某虽然具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操作证,但其并未办理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的经营执照,且庭审中,宋某当庭陈述其收入来源为: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零工或者接些电焊活。可见,宋某的主要收入还是来源于农业,原审法院按照农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故宋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华

代理审判员向芬

代理审判员唐某倩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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