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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丙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某丁,男,系吴某丙之父。

被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某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因申请执行张某离婚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申请人吴某丙的嫁妆(详见(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将申请人吴某丙的嫁妆予以返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崔存文

审判员张某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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