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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刑诉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2009年4月15日因病被保外就医至2009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元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26日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携带刀、锥子等作案工具,窜至罗夫大华公路中段东侧福建车床加工店门前,将一辆蓝色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被车主余延景发现并抓获。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三刃木折叠刀、自制T型锥等作案工具,窜至罗夫大华公路中段东侧“福建车床加工店”门前,将一辆蓝色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失主余延景发现并抓获。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55元。

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返还失主余延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破案经过:2009年12月27日下午16时华阴市公安局罗夫派出所接余延景报案称,其停放在大华路福建车床加工门口的蓝色本田125摩托车被盗,在门口南30米处抓到嫌疑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嫌疑人赵某带回审查,赵某交代了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自制T型锥一把。

⑵余延景报案材料及证言:2009年12月27日下午16点他到罗夫福建车床加工店,将他的蓝色本田125型摩托车放在店门外,只锁了车头。大约18点左右,突然发现车不见了,出了店门发现一男子正骑着他的车朝南走,就追上去抓住那男子。他的摩托车是2008年花6300元买的。

⑶赵某供述:2009年12月27日下午他携带刀子和工具到罗夫寻找盗窃目标,到大华公路中段东侧一间门面房前看到停放着一辆蓝色摩托车,他看到店里的人不注意,就把摩托车向后倒了一段距离,把摩托车的线用刀割断,正发车时被人抓住。工具有三刃木刀子和自制的T型锥。

⑷林某某证言:2009年12月27日下午余延景和妻子林秀瑞到他开办的福建车床加工店,大约18点吃饭时发现放在店门外的摩托车不见了,就跑出去,看见店门南30多米处有一男子正骑着余延景的车朝南走,就追上去抓住了那个男子并报警。摩托车是125型,2008年花6300元买的,当时为了办手续少缴附加费,发票让开5000元。

⑸机动车发票、合格证:购货人:余延景,发动机号x,车架号x,价格5000元。

⑹扣押物品清单:从赵某处扣押黑色三刃木折叠刀一把,锥子一把。蓝色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

⑺辨认笔录:失主余延景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X号为偷他摩托车的男子。

⑻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蓝色125型本田摩托车价值5355元。

⑼领条:失主余延景领回摩托车。

⑽照片:赵某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盗窃的摩托车。

⑾户籍证明信:赵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6日,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

⑿(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赵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

⒀保外就医审批表、华县看守所证明:2009年4月15日赵某因病被保外就医,期限为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25日。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尚好,赃物已追回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作案工具三刃木牌折叠刀一把、自制T型锥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少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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