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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英豪学校与黄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7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英豪学校,住所地:广州从化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甲,该学校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二期X栋XF。

委托代理人:萧灿堂、梁某乙,均系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英豪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4)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英豪学校于200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英豪学校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英豪学校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5元,减半由上诉人广州英豪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思红

代理审判员刘浚

代理审判员陈某平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宁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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