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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环市支行与李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5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环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郭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欧志鹏、董立凡,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中国内地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X村X路X号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环市支行诉被告李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环市支行于200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身诉权享有处分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环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汉森

代理审判员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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