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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2010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世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XX(另案处理)去濮阳县第四中学给其表弟送生活费,在学校宿舍门口以该校学生谢XX看其为由,二人对谢XX无故殴打,当值班教师陈XX前去制止时,卢某某和孙XX又对陈XX进行殴打,卢某某还用砖朝陈XX头部击打。经鉴定,陈XX左眼之伤为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宣读了被害人陈XX、谢XX陈述,证人郎XX、刘XX、董XX证言,案发经过,投案证明,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据、被告人卢某某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辩称,自己的腿部有残疾,当时谢XX一直看自己,自己以为谢是在取笑自己,故与谢发生争执,但自己没有拿砖。当庭提供了本村卢X阳、乔XX、卢X川证明,证明他们当时看到卢某某与陈XX发生撕打,卢某某没拿凶器和砖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本县X乡X村孙XX(另案处理)酒后去濮阳县第四中学给表弟送生活费,在学校宿舍门口以该校学生谢XX看其为由,二人对谢XX进行追打,当值班教师陈XX等人前去制止时,卢某某和孙XX又对陈XX进行殴打,造成陈XX左眼下睑、颈右侧、左侧腰部、右上臂下段后侧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陈XX左眼之伤为轻微伤。

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陈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XX各项费用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9月9日下午,其和胡状乡X村的孙XX到县四中给其表弟送生活费。在学校宿舍门口等其表弟时,宿舍门口有一个学生一直看其和孙XX,二人便上前质问。因其和孙XX中午都喝了酒,便把那个学生推到宿舍院内,那个学生就往宿舍院里跑,二人便追,追到宿舍院内被值班老师发现上前制止,其和孙XX停下与一个老师争吵,其往那个老师身上踢了一脚,那个老师就拉住了其头发,二人便打了起来,孙XX上前掰那个老师的手掰不开,二人就一起打那个老师。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最后打的那个老师躺那儿不动了。

被害人陈XX陈述,证明其系濮阳县第四中学的老师。2009年9月9日下午6时许,其和本校老师刘XX在学校宿舍值班室内值班,突然听到有人在宿舍院内骂,其和刘老师便出去,发现一个社会青年拿了一块砖正追打本校一名学生,后面还跟着两人,其中一个是本校学生董XX。其上前制止他们,拿砖头的人叫卢某某,原系本校学生,卢某某就骂其并说“弄死你”,另一社会青年也说“弄死你”,说着卢某某拿砖头朝其脖子上砸了一砖,接着董XX和另一年青人一起打自己,卢某某拿砖在其头部、背部砸,董XX和另一人在其身上乱踢乱打,最后把其打倒在地。卢某某开始拿砖砸了其颈部、头部,后来和卢某起打自己的年青人也拿砖头砸了其头部、背部、腰部。当时刘XX和郎XX拉架了。

被害人谢XX陈述,证明其系濮阳县四中学生。2009年9月9日下午6时许,其在宿舍门口等候去食堂吃饭,有两个20来岁的年青人在宿舍大门南侧坐在自行车上玩。一会儿,那两人过去问其为何站在那儿,是否在看他们,其说不是,二人就将其连推带打拉至宿舍院内,到宿舍院内就开始打其,二人先在其腹部、胸部踢了几脚,接着又用拳头打其头部,其挣脱后就往外跑,在其逃跑时二人连骂带威胁说如果抓住就打死自己了。这时,从宿舍院内出来了两位老师,拦住那两人不让再追自己,那两人就开始打老师,其就去找学校领导,等其回来发现一位老师被打倒在地,鼻子上和嘴上有血,全身是土。其自己也受伤了,右手食指被扭伤,腹部痛,头部有肿块。

证人郎XX证言,证明其系濮阳县四中老师。2009年9月9日下午6时许,学校有位老师说有学生打架喊其去拉架。当时他们在学生宿舍对面的操场上打,有两名社会青年打本校老师陈XX,其上前就拉,陈XX和一个年轻人相互撕扯着对方的头发,那个年轻人还不停用脚往陈XX腿上、肚子上踢。另一个年轻人是卢某某,原系本校学生,他在一旁对陈XX拳打脚踢,其拉住卢某某劝他不要打,卢某某不让其管。接着陈XX老师被打倒在地,当时刘XX老师也在拉架。其看他们打得比较凶就给学校领导打电话汇报,卢某某见状说“你再打电话,我把你的电话摔了”。其和刘XX老师把他们拉开后,卢某某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陈XX,没砸住。

证人刘XX证言,证明其系濮阳县四中老师。2009年9月9日下午18时许,其和同事陈XX一起在学生宿舍值班室值班,突然听到有人大骂,二人出来后看到两个社会青年在追打本校学生谢XX,其就上前劝说,其同事陈XX叫谢XX别跑了,那两个社会青年转头就打陈XX,其一直拦那两个人,但没看住,陈XX被打伤了。那两个青年中有一个是本校的学生,是庆祖镇X村的卢某某,打架过程中卢某某手里拿着个半截砖。

证人董XX证言,证实其系濮阳县四中学生。2009年9月9日下午放学后,其听同学说外面有人打架就出去看,在宿舍大门口,老师陈XX和卢某某还有另一个人正打着架,当时陈XX和卢某某相互撕着对方的头发,另外一个人用拳头朝陈XX身上打,其上前拉架,当时拉架的还有教师刘XX。其把陈XX拉到了一边,刘XX拉着卢某某,刚把他们拉开,和卢某某一起来的那个人又和陈XX打了起来,卢某某也挣着上前去打陈XX。正当他们打架时,卢某某让其给卢某妻子打个电话,其就去学校小卖部打公用电话,等其打完电话后,陈XX已被打倒在地,卢某某和另一个人跑了,其不认识那个人。

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陈XX左眼的伤为轻微伤。

濮阳县公安局庆祖派出所证明,证实2010年1月28日下午,卢某某到该所去投案。

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实卢某某赔偿陈XX医药费、误工费各项费用共计x元,

另有案发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卢某某当庭提交证人卢X阳、乔XX、卢X川证明,证明其未持砖殴打被害人,但并不否认自己伙同孙XX殴打被害人陈XX,对因其殴打造成陈XX左眼下睑、颈右侧、左侧腰部、右上臂下段后侧等多处受伤的事实亦无异议,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并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成立及案件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酒后窜至学校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无端追打、辱骂学生,又对前去劝阻的学校值班教师辱骂、殴打,导致值班教师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其行为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体安全,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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