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欧阳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被告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原告欧阳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智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健辉、人民陪审员何宝生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何路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02年相识同居,2008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男孩阳X。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为琐事争吵,并与原告也常发生争吵。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后,就不联系原告。现被告下落不明。因此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故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

被告杨XX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相识同居,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阳X。两人一直在广东共同生活,被告生小孩后原告父母去帮助照顾小孩,但被告与原告母亲和不来,经常发生争吵,也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常发生争执,感情逐渐恶化。2009年5月被告与原告分开,原告要求被告回道县离婚,被告表示自己稍后回去,原告先回来后一直未等到被告回来,也联系不上被告,于是原告回到广东寻找,发现被告已辞工,被告父母也说不知被告下落。至今原、被告一直未有联系,被告下落不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证明、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已两年未共同生活,也无联系,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自行抚养小孩,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欧阳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婚生男孩阳X由原告欧阳XX自行抚养成人。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智辉

审判员曾健辉

人民陪审员何宝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某,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