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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2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湖光大厦五、八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X路九州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村香秀里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及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于2001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永平

代理审判员王某森

代理审判员殷媛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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