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能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市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晋安,辽宁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坤,辽宁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王某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远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思礼,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大连华能建筑材料市场、大连王某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综合开发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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