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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甘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婚前,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在认识两个月的时间,原告去被告家乡被家人强制留下,与被告同居后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处理事情简单粗暴,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之情。加之原告娘家是外地多年未回,2005年原告父亲病重,原告回家探望,因多呆了几天,被告竟然说永远不让原告再回家,也不让见孩子,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10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没有任何来往,导致夫妻感情完全某裂。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了三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敬互爱,被告对原告更是百依百顺,从未发生过争吵和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十分和睦。原、被告并未分居,而是原告娘家在外地,来来回回走娘家,虽在原告探亲期间,发生过口角,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砌底破裂。被告及三个孩子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回家团聚,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后来,因原告娘家是外地,多年未回,在回娘家探亲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够和谐。原告于2012年2月1日,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之情,虽因原告在回娘家探亲期间,发生了不和谐、不愉快的现象,但其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并无原则上分歧和大的矛盾,且被告仍希望维持夫妻关系,故双方应当本着互相谅解、互相体贴的角度出发,为了三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情份,双方换位思考,并予改正其夫妻之间的不利条件,尚存在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所称分居6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某裂,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某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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