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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78年12月被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因犯诈骗罪于1991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田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田某等人虚报武汉市某工程以及“湖北省某公司”为该工程投资方向的事实,面向社会进行四环线工程招标。2009年底,经刘某和张华(均已判刑)介绍,被害人徐某以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标“四环线工程”。后徐某交付某华人民币190万元后,张华通过刘某以办理所谓的武汉某工程营业执照等虚假证件交给王某人民币30万元后,由王某将该人民币30万元交付某被告人田某。后徐某为避开张华等人直接承包“四环线工程”,通过李某向被告人田某等人交付“办证费”人民币15.5万元。

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夏某伙同被告人田某虚构武汉某工程,分别假冒武汉某工程指挥部下属第一联合体管理中心指挥长、山西省某公司武汉项目部法人代表人、武汉某工程建设指挥长,利用伪造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文件以及部分假资格证书、假中标书、假证件等,以发包“武汉某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39万元、何某人民币9万元、余某和魏某人民币30万元、郭某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98万元。

被告人夏某、田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田某赃款人民币8.4万元。

被告人田某辩称骗取被害人徐某的人民币30万元已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情况说明,张华、刘某、李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成某、夏某、王某、胡某、马某、张某某证言;银行查询资料;武汉某工程部通知;武汉某工程总承包施工意向合同书;湖北省重大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标前协议书;某公司法人授权证明书;假证件;徐某、王某、张华、李某、刘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湖北省交通厅提供的证明材料;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证明材料;武汉市交委提供的证明材料;收条;身份材料;被告人田某的前科判决;张华、刘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蔡某、马某、郭某、付某、何某、魏某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蔡某、付某、何某、余某、魏某陈述;证人马某、戴某、尹某、李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田某的前科判决;湖北省交通厅的证明材料;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材料;假证件照片;银行查询资料;被告人夏某、田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某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98万元,被告人田某另涉案金额人民币45.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某,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田某均能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辩称骗取被害人徐某的人民币30万元已退还给被害人的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董菲

人民陪审员黄素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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