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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拐卖儿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09年1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已判刑)一亲戚张×因不能生育,欲让袁××联系收买一婴儿,2009年2月20日,通过曾××介绍得知有一男婴可以买卖,袁××、柳××(已判刑)及张××、张×(均另案处理)在商丘市中心广场北地下道附近以2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一男婴(袁×)。回到家中经检查该男婴患有先天血液病,张×随后则让袁××、柳××等人将男婴退回。经联系,2009年2月28日,通过曾××、彭××(已判刑)等人介绍,又将男婴以1万元的价格准备将男孩卖给商丘市梁园区X乡X村的沈××,并指定在商丘市X镇X路桥下。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男婴被商丘市社会福利院收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袁××(已判刑)一亲戚张×因不能生育,欲让袁××联系收买一婴儿,2009年2月20日,通过曾××介绍得知有一男婴可以买卖,袁××、柳××(已判刑)及张××、张×(均另案处理)在商丘市中心广场北地下道附近以2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闫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一男婴(袁×)。回到家中经检查该男婴患有先天血液病,张×随后则让袁××、柳××等人将男婴退回。经联系,2009年2月28日,通过曾××、彭××(已判刑)等人介绍,又将男婴以1万元的价格准备将男孩卖给商丘市梁园区X乡X村的沈××,并指定在商丘市X镇X路桥下。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男婴被商丘市社会福利院收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了2009年2月伙同陈××、曾××在商丘市向阳医院门前将一男婴以二万元卖给他人的事实经过。2、证人曾××证实,袁××托其给他侄女要一个男孩,曾通过闫某某收买一男婴的事实经过。3、证人张×证实,由于自己不生育,通过袁××、柳××收买一男婴的事实。4、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闫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建平

审判员侯宪仁

审判员张峰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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