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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武汉公司。

被执行人中基武汉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副食品调料公司白云副食调味厂。

异议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1)武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本院审查期间,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鹰战

代理审判员刘某代理审判员蒋劢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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