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丁、李某与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丁、李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某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仕萍

代理审判员刘某典

代理审判员李某逸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