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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集家嘴附近地摊上以每张碟3元的价格购进淫秽光碟180张,后以每张碟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永发”音像店出售10张后被文化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70张光碟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申××、陈××、余×证言,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一组,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达180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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