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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与被上诉人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女,54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戊,女,29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己,男,80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庚,男,26岁。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广,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63岁。

委托代理人罗锦,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代表人王某,经理。

上诉人陈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又以与被上诉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赔款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陈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丁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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